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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须知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4浏览量:449

 
期间,通俗地讲就是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如果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一、期间的种类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法定期间直接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二、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出上诉,这里的十五天应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并不包括接到判决书的当天。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是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号。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但像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当事人是在9月16号收到的判决书,那么,当事人只要在10月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上诉期届满本应是到10月2日,但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号,那么,10月8号就应该是法定届满期间,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间提出了上诉。
 
三、期间的顺延与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将驳回该申请。
    当事人来法院诉讼,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期日,期日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法院确定的期日当事人必须遵守,但是如果遇到当事人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比如:突患重病等,不能准时应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当事人未能准时到庭应诉,理由是看错了开庭日期或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那么,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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