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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须知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4浏览量:504

  如您系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向法院提起申请财产保全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法院受理范围]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系相关案件的受理、审理法院;
  2、案件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申请材料准备] 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前,请您准备好以下材料: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保全的对象、数量、种类、及价值,所处的地址、位置等,以及适当的保全方法。但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由法院决定;
  2、申请人、被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
  [法院受理程序] 法院受理,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
  2、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申请书后,将在申请书上加盖法院收文印章,注明收到日期,并由立案人员签名。
  3、法院将立即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同时通知您及被申请人;(2)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特别提示]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如您未按期足额交纳申请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费或提出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将按您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限于当事人争议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全措施实施后,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保全目的的,保全申请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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