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某在原河南省洛阳市某某村有祖辈遗留的结构房屋(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在本案中第三人张某因与原告的房屋相距较近。在2013年11月左右,原告得知县国土房管局在开展复耕工作,故前往查询,发现被告却将原告的祖业房屋初始登记给张某,原告认为被告的登记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原告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分歧】
本案对被告国土房管局在进行房地产权行政登记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作形式审查,还是作实质审查。
【评析】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据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登记。《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登记。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登记:(一)提交资料齐全;(二)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明确;(三)申请登记内容与提交资料证明的内容及土地房屋实际现状一致;(四)权属无争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申请住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土地房屋平面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修建的住宅,村民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所在地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所谓形式审查,就是仅限于登记颁证行为作出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满足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要件,即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否具备、齐全。所谓实质性审查,就是除了形式审查外,还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全面的审查。
在本案中被告仅作了形式审查,并未对其进行实质审查,也未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告,导致将有权属争议的房屋登记给第三人,存在缺乏房屋权属来源合法的主要证据,且被告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应当撤销,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作出的房地产权登记应撤销。
【审判】
在我国,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行政登记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全面真实的的实质审查,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为准。这些审查应包括:一是审查登记手续和材料的主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审查登记手续、提供的材料等是否齐全、合法; 三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存在的疑点,应予以核实。
在本案中,国土房管局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时,对房屋登记申报资料的形式和真实性、有效性均应当履行实质性审查职责,确保登记的准确、合法和真实。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fcjz/fdcxg/fdcjdal/1653.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