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房东将出租房屋出售,往往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以便房屋交付下家。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房东无权要求承租人搬离。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所以,房东不能基于房屋出售他人而要求承租人搬离,同样新房主也不能因取得房屋产权要求承租人搬离,承租人有权一直租住直至租期届满。
在房东出售房屋的过程中,法律还赋予了承租人一个权利,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所以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应确保承租人能优先购买,否则,就要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那么,承租人如何确定具体损失数额呢?承租人可以起诉时房屋市场价和房屋实际售价之间的差价部分作为赔偿数额进行主张,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以差价作为标准,在此范围内酌情认定一个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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