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若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约定或《解释》规定的期限内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的情形,解释直接作了如下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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