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下,国家对房屋购买规定了一定的限购政策,购买房屋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不予办理房屋购买过户手续。有些人希望购买房屋,但却又面临限购政策,于是就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从而造成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会这么判决呢?
郑某出资购买一处房屋,因限购其叫朋友严某以严某的名义签订并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最终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严某,房屋由郑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双方还另行签订协议一份明确: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郑某,严某为名义产权人,房屋归郑某所有。
之后,双方发生矛盾,郑某遂以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起诉严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严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认为:经双方确认涉诉房屋为原告出资购买,但原告自认其因限购政策不具有购买房屋的资格,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在出资人限购的情况下仅以其出资购买房屋就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因此,被告认为房屋应归其所有的抗辩,合理合法。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限购政策是虽然一种行政许可,是行政相对人购买房屋的必备法律资格,不具有购房资格的实际出资人不能由于出资而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购房过程中,当所有权的取得需要以具备某种资格为前提时,不具备相应资格就无法取得所有权。
法院驳回郑某的请求,并不意味着郑某的出资就打了水漂,关于郑某出资购买房屋一节,其可就房屋款补偿问题与严某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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