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08年10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让给李某,房屋总价人民币120万元,合同首付款20万,双方约定于2008年11月底前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须按未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直至交易完成。同时,合同约定李某通过贷款支付余款人民币100万元,如无法获得贷款或贷款不足的,由李某在交易过户当日以现金不足。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20万元。 2008年11月底,李某因未能顺利获得银行贷款,也没有100的现金支付房款,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9年3月,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李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李某则抗辩称已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自己也无力给付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意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对于类似本案这样,虽然双方约定了一方违约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约定不能解除合同,那么如果一方确实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了,那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对于本案的情况,李某无法获得贷款,也无力给付现金,那么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李某来说,已不可能,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也是根本无法执行的。因此,法院应当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
审判结果:
本案经法官释明后,张某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fcjz/fwmm/fwjdal/579.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