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秦某将自己拆迁安置后所得的一套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钱某,并约定待3年后,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事后由于房价上涨,秦某反悔了,为了讨回房产他以拆迁安置房属于法律上不得转让的房产、且出售这套房产没有取得共有人的同意为由将钱某告上了法庭。
秦某诉称,由于他是在事先没有征得家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让家人在协议上签的字,违背了其他所有人的意愿,且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在法律上属于不得转让的房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某搬离该房屋,诉讼费由钱某承担。
钱某辩称,秦某一家当初出售这套房屋完全是自愿的共同行为,并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经过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见证,该合同完全合法有效,因此要法院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秦某的家人分别都在协议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故该协议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秦某所说的双方买卖的房屋系农村拆迁安置房,至今尚未取得房产证,属于法律上不得转让的房产,虽然双方买卖的房产至今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该房产系拆迁安置房,是必然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故该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有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对秦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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