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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仅就没有履行的合同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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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公示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出于保护善意买受人合法权益之目的,有条件地支持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体现了效率和公平。审判实践中,法官应结合下面因素综合考量以确定支持哪一方买受人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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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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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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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如一方翻悔违约并无正当理由的,而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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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第三人张某系城镇居民,并非该集体组织成员,故被告于2003年7月为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但该房屋已拆除,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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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损失既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房屋涨价部分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出售房屋方即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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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3月10日原告邹某全权委托喻某出售邹某名下的一套商品产权房屋,该委托书系经公证处公证。同年4月25日,喻某作为原告代理人与被告于某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自愿将诉争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成交价为100万元。该买卖合同对现金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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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费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廉某借款5万元仍然不够,费某于2002年5月15日跟廉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费某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卖给廉某,房屋成交价格为22万元,并以廉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15万元,同年7月办理了过户。事实上,廉某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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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2月原告柏某与被告章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被告章某以105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商品房屋出售给原告柏某,被告章某按约定将房屋产权证交予原告柏某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柏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3年3月,因旧城改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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