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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5-02浏览量:490

【案情】
    2012年7月10日,姚某与邓某某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姚某将座落在丰城市解放南路的门面租赁给邓某某,双方约定:租期为6年,年租金为30万元,每半年支付1次,逾期付款按每日2%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违约方另行赔偿对方6万元损失;另约定,若邓某某将店面转租给他人经营,必须征得姚某同意,否则转租无效。
2012年7月19日,邓某某未经姚某同意将店面经营权转让给了姚某某,此后邓某某便停止向姚某交付租金。2013年3月20日,姚某以邓某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并要求邓某某支付到期未付租金30万元,滞纳金3.36万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39.36万元。
 
【评析】
    1、滞纳金和违约金有着重要区别,他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之法律概念。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体系中之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之缴费义务(如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之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之行政关系主体之间;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之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之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
 
  2、违约金即损失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之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之损失。当事人可以于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之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之损失赔偿额之计算方法,由此看出,违约金就是给对方所造成之损失赔偿,违约金之数额相当于另一方所受的损失,可以约定具体之数额,也可以约定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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