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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成反受损失 承租时审查需仔细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8-01浏览量:485

    租赁合同签了,装修合同签了,装修却迟迟无法进场,无奈诉至法院。全因承租人未审查房屋权属,赔了时间,赔了精力!
 
    西冈先生与毛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六年,租金每月一万元,付三押一。交房后,西冈先生进行装修,花费了前期装修费用五万余元加设计费两万五千元。后系争房屋被其他权利人阻挠,西冈先生逐向房屋登记部门查询,发现房屋并非只属于毛某。后房屋被出租给案外人,西冈先生始终无法进行装修,西冈先生要求返还所有租金并双倍返回保证金,前期支付的装修设计费用也由毛某全额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在装修前,原告已经占有房屋一段时间,且装修并未实际发生,损失应当酌情认定,而非全额赔偿,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应当使用双倍赔偿。
 
    承租房屋需谨慎审查房产证,核对房产证与出租人身份。避免因为房产权属问题造成租赁合同履行不能,上海律师认为案外人因素不可控,但签约时务必审慎房产权属、出租人身份及处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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