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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以租赁的房屋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拒付租金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8-03浏览量:618
【案情】
 
    卢某本市拥有住房一套,位于某六层楼房底楼,房屋一面临街。1998年,卢某将房屋围墙打破,将房屋租赁给苏某,根据当时政策苏某办理的营业执照,2010年苏某不再租赁卢某的房屋。2011年1月卢某将房屋租给罗某,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12万元,每3个月付一次租金,押金1万元。
 
    合同签订后,苏某给付了首期租金和押金1万元,并着手购置家具、货架,办理营业执照。由于房屋内本来有营业执照没有注销,直至2011年4月苏某的营业执照也没有办下来,苏某购买的家具、货架则堆放在租赁房屋内无法使用,苏某也未开始经营。
 
    2011年6月,苏某起诉卢某,以房屋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卢某退还已收的租金和押金4万元,并赔偿购置家具等的损失5万元。卢某认为苏某未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反诉要求苏某给付2011年4月起直至苏某搬离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律师意见】
 
    焦点:出租人是否有义务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租赁关系中,谁负有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双方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办理营业执照应当是谁经营谁办照,而作为出租方仅有协助的义务,即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卢某没有尽协助的义务,苏某未能办理出营业执照,是因为有其他人的营业执照未注销,这并不是卢某的责任,而且双方对此也没有书面的约定,所以不能成为苏某拒付租金的理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苏某未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租赁合同解除。在合同解除之后,苏某应当给付其占有房屋期间的租金。对于家具等损失,法院认为系苏某经营所需承担的风险,与卢某无关。据此,法院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苏某给付卢某自2011年4月起的房屋租金;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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