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0年1月,某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购买的发一处房屋租赁给王某使用,该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王某则按月给付租金。
2010年低,王某开始拖欠租金,经某公司催讨仍不给付。
2011年5月,某公司起诉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而王某抗辩称房屋没有产权证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应给付租金,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在产权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属于自己的房屋,是其行使对所有物收益、处分权的行为,其所签订的房屋租货合同不因所有权人缔约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效。某公司对王某出租房屋的享有处分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现王某长期未付租金,已违法合同的约定,应当给付其租赁期间未给付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fcjz/fwzl/zljdal/601.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