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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将承建工程向关联公司违法分包后,如分包人到期未能支付工程价款,基于利益衡平,可以对合同相对性进行适当弱化,要求承包人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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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原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其在双方往来公文、收据、联络单等文件中的签字,其与被告公司座谈形成会议纪要的行为,亦构成表见代理,亦应由原告公司承担表见代理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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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和实际履行情况是第一位的标准,且要符合公平原则,并充分考虑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因素。在个案审理中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把握三个标准的关系问题。如果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和双方达成的真实合意均无法确定时,应以合同签订时间先后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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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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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从前手通过背书转让获得该票据,并且已支付了相应对价,具备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应取得票据权利,可以向被告主张因除权判决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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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总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瑕疵,故其在赔偿协议中意思的表示应当限制,需要根据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判定来判断其应付责任,进而认定赔偿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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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主管部门严格控制新建办公室工程,新增加之48万元工程没有经过立项、审批,是客观存在之事实,被告以材料、人工费涨价之名义欺瞒上级主管部门而获得追加工程之预算审批,其不当行为应由企业内部自行处理,但不能因此而改变该款项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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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是否进行验收,应由“甲方”或分包方负举证责任;对是否欠付工程价款应由“甲方”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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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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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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