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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承担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3浏览量:460

【案情】
 
  2012年,A某以B建筑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B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工程。为承建该工程,B 公司设立了工程项目部,A为项目部经理负责此项目。2012年12月,项目部与谢某签订了了空心砖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谢某向项目部出售空心砖,谢某将空心砖按约定运抵项目部工地后,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已签收,2013年12月,谢某与项目部结算,项目部共欠谢某砖款36万元元,由A某以个人名义向谢某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2月底前付清该款,逾期按月利率2%承担违约责任。后A某未按约定支付欠款,谢某将B建筑公司、项目部、A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原告谢某欠款36万元及利息。
 
【争议】
 
  该债务是否应当由B建筑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认为要从来源性质来判断项目部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对某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临设机构,是承包方在工地现场的代表履行合同责任的机构。对施工单位而言,项目部仅为内部职能机构,随工程成立或撤销。项目部根据法律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项目部若要成为有法律效力的组织,除了应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下文成立外,最主要是要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因此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实施的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要根据其行使的行为是否有施工单位的授权而言或者其行为对于合同相对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若有授权或原告可以证明双方构成表见代理,该责任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现实中,由于基本的项目部为公司内部职能机构,公司收取管理费而项目部自行施工,管理工地现场,代表公司签订法律文书,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事务;还能签订对外的采购合同或者直接收取工程款项。项目部为施工便利往往会私自刻制印章,建筑公司对此也是知道或是准许的。因此不论项目部是由施工企业自行设立还是挂靠设立的,施工企业都应承担施工义务,且该约定仅对合同的当事人有效,项目部对外发生的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予以承担。
 
    本案中,项目部系B建筑公司设立的,A某系B建筑公司设立的项目负责人,虽然A某为B公司工作,但该约定仅限于A某与B建筑公司,与谢某无法律关系。所以该债务责任,根据法律B公司须承担责任。且因本案系原告谢某依据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协议而提起的买卖合同诉讼,A某仅为B公司职员,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宜在本案中直接处理。同时,这样处理对于原告谢某也存在不公平的现象,直接判决由A某承担责任,若A某无履行能力,可能会导致本案无法履行。综上认为,本案应当由B建筑对谢某承担付款责任,B建筑公司支付完欠款后,可以据此向A某追索。
 
    综上,债务应当由B建筑公司承担。因为项目部为B建筑公司设立的内部职能机构,无法人资格,且项目部是为了完成公司任务而欠谢某债务,故B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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