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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施工问题拖欠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获支持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2-05浏览量:586

  近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结了多起因房屋设计与接收现房不一致引起的拖欠物业费民事纠纷。

  业主胡先生和柯女士于2012年底接收了位于歙县华通国际城小区的店铺。拿到房屋的钥匙后,胡先生和柯女士发现自己的店面与当初购房时图纸上的设计不一致,原本看起来平坦的行人过道高出店铺前空地的一大截,而人行道前的绿化带也挡住了自家店铺的人气。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两家人带着怒气,一直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接管前期物业至今,完成了管理服务工作,而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改造并非物业公司可以独立完成。因此一纸诉状,将胡先生和柯女士两家业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和业主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和与业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设计与施工不一致的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该问题拒绝缴纳物业费。2015年1月27日,法官驱车前往实地现场进行了核实后,就地展开调解工作,经过一下午的协商,物业公司与两名业主达成了一致意见,补交了拖欠2年多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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