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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电梯噪声影响居民生活 该告谁呢?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9-29浏览量:854

【案情】
    孟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签订合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入住后孟先生发现与客厅紧邻的电梯在运行时发出噪声,已经严重干扰到其正常生活。虽有经过整改,但噪音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后经环境监测部门测定客厅夜间噪声为48.6分贝,卧室为57.1分贝,超出了国家关于声环境的相关规定标准。孟先生在与开发商和物业协商无果后,以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上诉至法院。
 
【评析】
    1、被告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卧室的噪声级昼间应当大于45 dB,夜间应当不大于37 dB,起居室(厅)不应大于45 dB。该噪声级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开发商提交的房屋没有达到此标准,属于瑕疵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相关规定,被告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电梯的运行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宣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及学习的现象。”又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由于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去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显然电梯运行噪声属社会生活噪声。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所采取测定手段和测定方法而得出的监测结果,能够作为认定噪声值的合法证据。噪声超标已经构成了一种环境噪声污染,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侵害,损害了其健康权。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开发商构成第三人侵权应当承担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开发商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中规定的有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的义务,造成了原告房屋内噪声超标,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选择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利向第三人进行追偿。”本案存在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且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开发商(第三人)存在过错,因此应认定开发商构成第三人侵权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包括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既可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诉,也可以环境污染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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