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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农地相邻纠纷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5-06浏览量:686

【案情】
  甲乙为同村居民,1991年承包土地,甲分3亩乙分2亩,甲的责任土地在南,乙的责任土地在北。2000年,甲在其土地北侧距离乙土地1米处种植了36颗树。刚开始,树小互不影响,双方相安无事。随后,树木长大影响到乙,甲每年通过找村里干部与乙协商。2013年6月,乙诉至法院,要求李甲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评析】
  首先,鉴定评估周期长,因为农业生产收获分季节,应具体评估在生产季树木的影响,这样评估鉴定,周期长,费用高,当事人得不偿失。其次,即使有专业评估鉴定,也只能证明树木当年对乙造成的影响,而树木的生长另评估缺乏实用性。
 
  一是判决甲砍伐树木缺少法律依据。甲在自己的责任土地范围内种树,行使的是对自己责任田的管理使用权,若对乙造成了损失可根据法律进行赔偿,但无法律依据可以砍伐甲的树木。二是判决甲伐掉树木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森林法规定,任谁都不能砍伐林木,采伐需要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私自采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林业主管部门是批准采伐林木的唯一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判决李甲伐掉树木显然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悖。
 
  河南省由于土地深厚肥沃,十分适合林业发展,同时林业的发展对环境百里无一害。因而树木与农作物并存是客观的,也可以说农业生产是离不开林业的。然而树木根系及遮光也对邻边的作物产量产生了影响,由于一般责任田面积较小,个别承包户会收到较大的损失,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据统计,仅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9年以来就受理此类案件120余件,其中30%以调解结案,70%原告撤诉。
 
  此类案件重调解,建议由林业及农业科技部门作出因树木而对邻边作物产量产生的影响,法院根据此再结合每年各种农作物产量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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