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7月,周某赴外地出差,某广告公司未经周某许可便在周某家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周某一个月回来后备受他人耻笑,周某为此非常气愤。周某能否要求广告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
【分歧】
对于周某能否要求广告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广告公司未经周某同意在其家院墙上刷写妇女卫生巾广告致使周某受到他人耻笑,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所以周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广告公司并没有侵犯周某的人格权,周某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评析】
上海房产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其他人格利益或者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受理。根据该规定可知,如果周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本案中,广告公司并没有侮辱、诽谤、泄露肖某个人隐私等情况,所以广告公司没有侵害周某的名誉权。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毁损或灭失,物品所有者可以侵权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受理。但是本案中,被刷卫生巾广告的仅仅是周某家的一面墙,很显然该面墙不在规定物品范畴,所以周某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纯粹是一个的财产侵权、财产责任案,所以周某可以要求广告公司将自己的院墙复原并可以要求其支付一个月的使用费,而不能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fcjz/xlgx/xljdal/2097.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