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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劳务费开假“欠条”遭合伙人持欠条要工资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1-15浏览量:343

  为虚报民工工资获取不当利益,包工头刘广胜向多位工人出具了不实欠条虚构工作时间。不料,工队带班张子强却持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刘广胜支付欠条载明的所欠工资24000元。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欠条所载工作时间不属实,由刘广胜支付张子强实际劳动报酬6600元。

  2012年,刘广胜分包了白银镇鲁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由张子强在工地上从事带班工作。刘广胜与他人的劳务合同被解除后,因有工程款未结,便想到以民工工资名义寻求有关部门帮助。2013年5月26日,刘广胜为张子强及雇请的多名工人出具了欠条,每天的工作报酬没有改动,但通过虚构工作时间提高了劳务费。其中给张子强出具的欠条内容为:2012年10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因承建新农建筑工程刘广胜欠张子强的人工工资:天数160天,带班费150元一天,共计24000元。

  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处理此事时,多名工人按实际工作时间领取了劳动报酬,但张子强并未领取劳动报酬。

  2014年3月3日,张子强持工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广胜支付工资24000元。

  刘广胜辩称: 其与张子强系合伙关系,不存在支付工资的问题。出具张子强的欠条是为了讨要民工工资而出具的,内容不实。要求不支付其劳动报酬。

  审理中,法院对其余欠条的权利人进行询问得知,他们对刘广胜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清楚,欠条也没有给他们,且欠条中载明的工天、工资与其实际工作的工天、工资也不相符。

  法院审理认为,张子强、刘广胜之间即使存在合伙关系,也存在支付合伙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刘广胜并非只向张子强一人出具欠条,结合对其余权利人的询问,应当认为刘广胜出具欠条的目的在于通过虚报民工工资来获取不当利益,其向张子强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工天、工资不具有真实性,应不予采信。对于张子强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根据刘广胜提供的职工考勤记录,张子强在工作期间记录在职工考勤记录中的工天为44天,且双方当事人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张子强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为44天予以确认。综上,判决刘广胜立即支付张子强劳动报酬6600元。

  刘子强不服,向重庆三中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子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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