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自称“中华高级催乳师”,遭遇一场车祸后左手留下后遗症,遂将肇事司机、司机所在单位、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82万元。26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天价”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7万余元。
未发现原告有人社部相关资质证书
2013年6月9日下午5时,市民彭女士在市区学院路穿越一条斑马线时,突然被李师傅驾驶的车撞伤。交警认定,该事故由肇事方李师傅负全责。
54岁的彭女士是温州一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她自称是中华高级催乳师,这场车祸导致她受伤,左手因此留下后遗症,让她研究了20多年的催乳师技能无法使用,造成巨大精神伤害,还间接给她创办的家政服务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与品牌损害。
由于赔偿金额协商无果,她将肇事司机、司机所在单位、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82万元。
庭审中,彭女士称她的“中华高级催乳师”职业证的颁发机构是南京新中医学研究院。
对此,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南京新中医学研究院是一家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所颁发的“中华高级催乳师”职业证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高级催乳师”职业资格证书之间没有关联。
另外,法院经过查询,没有发现彭女士拥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承认颁发的相关职业资质证书。
索赔金额与判赔金额为什么如此悬殊
在彭女士索赔的182万元中,精神损失费100万元,误工费18万元,单位营业额损失24万元,品牌损失费20万元,后遗症费用12万元,其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等8万元。
一审判决中,法院没有支持彭女士关于精神损失费、后遗症费用、单位经济损失费和品牌损失费等索赔请求。
法院认为,经鉴定,彭女士的人身损害情况不构成伤残。鉴定报告指出,她的车祸受伤治疗已终结,不存在必须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而且此次事故受伤并没有对其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产生不利影响。
法院还认为,虽然彭女士所从事的催乳师行业对手部功能要求较高,她诉称左手受伤不能从事催乳工作,但是她却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根据医院所出具的住院病历记载,她受伤的身体部位为右髋部、右肘,现有证据无法确证她的左手受伤,更不能证明其左手功能受限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
庭审中,彭女士申请为她搭脉治疗的中华国际高级针疗医师出庭作证。法院经查,该证人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其证言仅能证明给彭女士治疗的经过,彭女士是不是因此次事故而遗留后遗症,单凭搭脉诊断、直接开药,且不管什么部位受伤的诊疗,尚不足以确证。
法院就此认为,彭女士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所以不支持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后遗症费用12万元的索赔请求。
此外,法院认为,单位经济损失费、品牌损失费,非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范围,而且彭女士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支持彭女士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索赔项目,并对金额予以调整。经计算,金额为6.2万余元。由于彭女士已获赔3.5万元,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彭女士2.7万余元。
职业特殊性不能成为法外赔偿理由
鹿城区法院主审法官:彭女士作为一名从事催乳工作的服务业从业者,虽然其职业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这并不能够成为其可以获得法律规定之外赔偿的理由。法律的目的,在于平等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其职业、身份的差异而区别对待,否则将会造成实质的不平等,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也与法治相背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ot/1506.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