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疆一牧民捡到“狗头金”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看到新闻之后,很多人都在问,狗头金是个什么东西?狗头金是一种含杂质的自然金块,多来自于富含金质的流星陨落、远古时期形成的富金矿矿石。因为形状似狗头,所以叫“狗头金”。这种黄金产出相当稀少,价值通常远超过同等重量的纯金,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
狗头无价 有人出价300万元 牧民不敢轻易出手
1月30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块黄金酷似中国地图。很多人纷纷慕名前来一睹这难得一见的狗头金的风采。这位牧民半开玩笑地说:“我家每天都是门庭若市,有的人拿相机拍,有的人发微信朋友圈,有的人和这块金合影。”
网传当地政府花500万从牧民手中收走“狗头金”的事情,记者联系了青河县政府,当地宣传部表示这一信息是虚假的。同时,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政府已经就牧民发现狗头金一事联合多部门进行商议,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组前往实地核实情况。在此之前,确实有人曾打算用300万来买这块狗头金,但是牧民要价500万,最终没有达成协议。这一新闻爆出来以后,由于归属问题难以确定,如果属于国家财产,私自卖掉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位牧民也不敢轻易出手,目前只能留在手里等待调查结果出来。
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而青河县文物局就此事回应记者称,所捡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所捡物属于比较重要和稀奇罕见的矿产品,比较贵重,但是不是金子需要矿产部门进一步确认。
目前,政府组织的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已经结束,目前正在召开协调会来最终断定“狗头金”的归属问题,调查结果将全面回应网民关切。
据记者了解,捡到这块“狗头金”的牧民生活并不富裕,另外,考虑到“狗头金”可能价值不菲,牧民的生命财产存在安全隐患,故此当地政府也加强了安保工作,确保牧民的人身安全。
另外,有媒体称这位牧民“消失”了,其实只是因为“狗头金”新闻被爆出来以后,人尽皆知,他接了无数个电话,有国内媒体电话采访的,有研究矿产的专家来电话咨询的,还有珠宝商家想出价1000万收购。因此他不得不关掉手机,躲了起来,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失”。
争议焦点
文物?矿藏?都不是
网友认为应是无主物
“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p#分页标题#e#
新闻延伸
新石器石斧100元
是奖励还是讽刺?
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
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500元奖励。
另据报道,在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对此网友“紫薇郎”表示:“给区区100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
记者随后查阅了多个省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其中也大多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例如,青海省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奖励标准只字未提。
程建伟告诉记者,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往往流于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叙永县村民在钓鱼时发现价值不菲的千年乌木,在大型机械的帮助下,耗费5天终将其打捞上岸,然而政府给村民的补贴只有6000元,远不够打捞成本。
【专家观点】
法规细一些
非议少一些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程建伟认为,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ot/1548.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