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中华儿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难或身体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为自己个人方面的问题放弃赡养,若真的无力承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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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为每个中华儿女都应当自觉做的事情,应当遵从法律法规,定期给予父母足够的生活保障。同时法院应当合理分析每个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原告李一(化名)系被告之子。被告李喜(化名)与原告之母段霞(化名)离婚后,原告从2005年5月随其母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6年,原告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审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标准
再婚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处理标准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原则
父母无须承担成年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
子女抚养费增加、减少或免除的标准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承担和变更的确定标准
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继父母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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