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王和薄阿姨于2002年结婚,薄阿姨系再婚。薄阿姨有两个子秦文与秦武,老王和薄阿姨结婚时,秦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只有秦武尚未成年。后老王和薄阿姨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离婚,离婚时秦武成年。
现老王年迈多病,生活自理能力差有无生活来源,起诉要求秦文与秦武支付赡养费。两人辩称,当时秦文均已经成年并工作,所以与老王不存在抚养问题。秦文与秦武的亲生父亲秦某,每月都支付抚养费给秦武,秦武与老王之间也不存在抚养关系。
因此,两人均不同意老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可见,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审判判决】
法院认为,老王和薄阿姨结婚时,秦文业已成年,与老王之间不应存在抚养关系,老王要求秦文承担赡养义务,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老王和薄阿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武当时尚未成年,故应视为老王对其进行了抚养。秦武虽辩称其亲生父亲每月都支付抚养费,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对此无法采信,在老王目前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判决秦武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ysy/fyflpx/150.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