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李一(化名)系被告之子。被告李喜(化名)与原告之母段霞(化名)离婚后,原告从2005年5月随其母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6年,原告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审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原告李一现为XX中学学生,2007年3月13日缴纳学费6500元,2008年8月25日缴纳学费6500元。2006年6月10日至2006年6月21日,原告在XX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支出住院费4954.73元。另查明:被告李喜为XX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处职工,现月工资为1690.4元。2006年被告李喜的月工资为1250元。被告再婚后,于2003年10月2日又生一子李辉(化名)。
现原告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被告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600元,并支付教育经费7977元、住院费3400元。经原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喜自2009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5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止;
二、被告李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学费6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关于学费问题不服,请求重新判决。
【案件焦点】
关于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增加抚养费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李喜与段霞作为被上诉人李一的父母,对李一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李一尚未成年,随段霞共同生活,其有要求李喜支付抚养费的权利。随着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李一年龄的增大,学习及生活消费也在不断增加,李喜原负担的抚养费已无法保障李一正常的生活、医疗及接受教育的实际需要,故李喜所应负担的抚养费应适当增加,原审法院判决李喜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李一在要求李喜增加抚养费的同时,又要求李喜支付学费,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李喜支付李一学费6500元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喜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有不当之处,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李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在双方离婚处理抚养费问题,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即被告所能承受的经济负担。同时父母仍有义务承担抚养未成年及其学费问题。在本案中,小孩仍需要许多钱解决自己的学习和生活问题,父母应当承担自己的义务,关爱子女的成长,做好抚养工作。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ysy/fyflpx/2246.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