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对于父母的丧葬费,应由成年子女平等负担;但如果子女间有协议的,则根据协议约定处理。
【案情介绍】
原告李红与被告李军、李武系亲兄弟。原、被告之父李某育有6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
2013年5月李某去世。李某去世后,原告告知二被告以及其他兄弟姐妹,并口头商议安葬父亲的相关事宜。由于李某生前随原告居住生活,二被告均表示,李某的丧葬事宜主要先由原告组织进行,原告为此支付相关费用数万元。
安葬父亲后,原告召集二被告就丧葬费用开支分摊进行协商:兄弟姐妹6人中两个女儿李景、李秀已经出嫁,另外一人李山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丧葬费用,原告不要求3人分摊。二被告同意由原、被告三人分摊扣除李山支付费用之后的丧事费用,但后因争议较大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将李军、李武告上法庭,要求李军、李武与自己三人一同平坦父亲的丧葬费。
在庭审中,法院根据李军的申请,追加了李景、李秀及李山作为本案的被告。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支付的丧葬费用应当如何分摊?
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相关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的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三人对其父亲丧事费用的开支,主要由其三人进行分担的意识表示,符合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视为双方对丧事费用的分担达成合意,原、被告三人对其父亲丧事开支的费用均有义务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原、被告三人协商未果,原告起诉到法院,原因是三人就具体分担方式及数额没有达成合意。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三人不再要求其他兄弟姐妹分担丧事费用的意思表示没有变更,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确认。
因此,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父亲去世了以后,原告通知二被告以及其他兄弟姐妹,并口头商议安葬父亲的相关事宜,丧事办理完后,原告与二被告也就丧事开支分担进行了协商,原、被告双方从庭外的协商到本案的诉讼,双方就丧事开支费用分担并没有异议,只是就具体分担方案协商未果,二被告也同意扣除李山支付的费用后,不再要求出嫁的姐妹分担丧事费用。
现原、被告的争议实质为合同具体履行所产生的纠纷,即就其父亲丧事费用的开支具体分担方案产生的纠纷。因此,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三人是平等的主体,由三人平均分担丧失费用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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