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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不能“想变就变”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7浏览量:561

提示:抚养费不能任由当事人想变就变,想要就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

    2013年5月15日夏某与魏某于2013年5月1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期间夫妻双方约定,确认孩子随夏某共同生活,夏某不要女方魏某支付抚养费,但离婚不到一年,夏某以工资收人微薄(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承担雇请人接送孩子的费用、承担小孩的医疗费及学费等,导致夏某生活十分困难),母亲魏某对孩子负有法定义务为由,在没有新的法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以小孩的名义起诉要求母亲支付按每月600元标准向孩子原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之父与被告离婚时自愿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且已经人民法院确认,而且夏某的收入能保障原告的生活,也不会影响原告的健康成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符合“(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三种情况之一的,而且父和母有给付能力的才能支持。父母离异协议由一方承担抚养费,只要不损害小孩的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确认,否则不应准许。其实质是一方是否有能力承受完全的抚养义务,如果有能力意味着一方的义务由另一方替代承担。
 
    本案中的关键就是夏某有否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一个,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就应驳回诉请,抚养费不能任由当事人想变就变,想要就要。
 
    本案法官经过仔细审查,发现原告的监护人夏某并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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