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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抚养前夫与他人非婚生子女?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5-26浏览量:528

【案情】
  齐某(女)与黄某(男)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齐某由于身体原因被查出终身不能生育,黄某便在外与一女子鲁某有不正当关系,并于于2004年2月17日生育一男孩,鲁某生完孩子后便不知去向。这个孩子出生后被黄某抱回家,与黄某和郭某共同生活。2011年4月16日,齐某与黄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确定小孩由黄某抚养。同年9月6日,黄某遭遇车祸,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小男孩以生活费与学习费用无着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齐某承担抚养责任。
 
【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齐某是否对这个孩子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最关键的问题是齐某与孩子之间是否形成了收养关系。孩子是齐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黄某婚外与她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孩子出生后,虽然跟随其生父黄某和齐某共同生活,由黄某、齐某夫妇共同抚养长达7年之久。对齐某来说,虽说这是一种义务,但并不能以此来延伸并转嫁成为抚养义务。在本案中,孩子出生以后,其生父黄某和生母鲁某并没有与齐某办理相关的收养登记手续,也就是说,这个孩子与其亲生父母之父母子关系没有发生过丝毫变化。因此,齐某与这个孩子并不具有母子关系的法律地位。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基于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由法律认可且人为设定的,即是在生父母一方离婚或死亡之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之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本案出现之并不是此种情形和性质。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之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或生母,须负担子女之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可以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齐某和黄某离婚后,孩子由其生父黄某抚养,随黄某生活,孩子生父黄某死亡后,孩子生活格局固然发生了巨大变化,常规情况下,此孩子应由其亲生母亲来抚养,假如孩子之亲生母亲依然下落不明,孩子就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在这里,齐某无权主张继续抚养小孩。除非孩子之生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不愿意抚养小孩,而这个时候的齐某又同意抚养孩子的,那么这个孩子是可以由齐某来抚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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