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施某与1984年相恋,并同居,但在此后不仅石某便被收入劳教所。在1988年4月21日,石某获劳教所批准回家探亲并与施某领取结婚证,在劳教所给予的假期中夫妻双方同居,假期结束石某便又回到了劳教所。在同年11月孩子出生,由于石某仍在劳教所,便由石某的姐姐在医院,当时其姐姐问施某为何孩子早出生,施某说早产几个月,属于正常情况。故之后也为深究。
在2014年石某提出离婚,并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便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明孩子并非是自己的。石某认为施某在明知孩子不是自己的情况下,隐瞒自己那么多年,给自己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要求施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及孩子过去二十几年的抚养费。而施某认为,石某早就知道孩子并非自己的,按照孩子出生时间计算,怎么可能不知道。且石某与自己和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石某对孩子也未尽抚养义务。故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抚养费。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孩子并非石某亲生,施某在婚前早已身怀有孕,作为母亲施某必定知道孩子并非石某亲生。施某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道德。故法院支持石某要求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其次,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石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石某应在2014年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现双方已离婚且石某未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故不支持石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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