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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无效婚姻与子女抚养可否合并审理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7-24浏览量:499

【案情】
  原告连某丽之父连某居与被告秦某朋之母连某银系亲兄妹,原、被告经父母撮合,于1995年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秦某娟;2004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秦某兵。2014年4月原告连某丽连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提出了子女抚养和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用的是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就是只有经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宣告,婚姻方可归于无效并产生公示性影响。最高人民法对此作了较为详细之规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之审理不适用调解,须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之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之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实践中有二种情形:一是无效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已达成协议,只是因为法律规定要走完宣告无效之法定程序而连法院提起诉讼。一种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同时,也诉请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第二种情况实际有两个诉求,一是确认婚姻无效,一是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事谊;本案属该种情况。尽管两个诉请之原、被告重叠,一般情况下受诉法院对两个诉请也都有管辖权,但若确认婚姻效力的诉讼适用特别程序的话,就存在两个诉讼不能以同一诉讼程序进行的问题。为此,可以考虑将处理民事权益争议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分别适用不同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即对宣告无效婚姻之案件比照特别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先行裁决。对当事人之间之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这样既能解决好无效婚姻诉讼不适用调解,对其判决,也不能上诉,又可以解决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即可调解,对其判决也可上诉所引发之同一判决不同判项在调解问题和判决效力上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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