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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孩子非亲事实,丈夫能否据此索赔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8-20浏览量:545

【案情】
    徐某(男)与何某系夫妻,结婚7年,二人育有一子小徐。小徐四岁时,徐某偶然得知小徐并非自己亲生,而是妻子何某与情人李某所生。为证实这一说法,徐某带小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徐某并非小徐生物学上的父亲。在丈夫徐某的追问下,何某承认小徐是自己和情人李某的私生子,此事一直隐瞒徐某。徐某得知事实后,一气之下将何某及其情人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何某与李某赔偿其四年来对小徐的抚养费,并向二人主张精神随还赔偿。

【分析】
    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徐某却在妻子的隐瞒之下,将小徐当做自己的孩子抚养四年。如今徐某得知小徐其实是妻子与他人所生,遂要求妻子与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以及四年来因抚养小徐而支出的费用。
对于徐某的诉求,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去评判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本案并非离婚诉讼,而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离婚诉讼时,四种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由此可知,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必须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徐某并未提出离婚诉讼,而是向妻子何某与李某共同提出损害赔偿,其实质是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其次,何某与李某共同侵害了徐某的人身权利。我国婚姻法中,明确夫妻双方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忠诚。这是婚姻最基本的保障和要求,更是婚姻当中,夫妻双方所负有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妻子何某与情人生下小徐并将此事隐瞒丈夫徐某,则违背了婚姻本身所应具有的约束和要求。另外,李某作为第三人,本应尊重徐某夫妇二人的婚姻生活,却与有夫之妇何某发生婚外情,其本质上也侵害了徐某在婚姻生活当中享有的权利。李某与何某生下小徐之后,隐瞒事实,让徐某在误以为小徐是自己的亲生孩子的前提下,抚养照顾小徐四年,尽着一位父亲应尽的责任、事实上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因此何某与李某二人构成共同侵权;
    然后,何某与李某对徐某的共同伤害,达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一般社会观念和道德伦理上来判断,妻子出轨,瞒着丈夫与他人生下孩子,是一种绝对被持以否定态度的行为。这对一个男人的自尊是极大的伤害,作为一个男人,对于妻子出轨,自己却毫不知情的替他人抚养孩子,不是一个正常人能够忍受的。因此徐某针对何某与李某对其的打击而索要精神赔偿,完全有理可依。
    最后,徐某并未对何某提出离婚诉讼,因此二人依然是夫妻关系。而作为小徐的母亲,何某也在小徐成长的过程中付出了心血,尽到了一个母亲应当尽到的义务。据此,徐某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计算上应相应的减去何某应当承担的部分,而有李某对剩余部分予以赔偿。
   最终,徐某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结论】
    小徐并非徐某的儿子,徐某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徐某在小徐身上的抚养支出应作为不当得利,由何某和李某共同赔偿。而徐某一直将小徐当做自己的亲生孩子,为其注入了大量心血,在得知小徐实为妻子和他人所生之后必将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因此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合乎情理,何某和李某应予赔偿。考虑到何某是小徐的母亲,也依然是徐某的妻子,因此本应由徐某承担的部分赔偿可予以减除,由李某支付剩余的赔偿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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