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结婚后有两个儿子张三、张四,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而吵架,被告张某曾因犯罪五次入狱,在诉讼前最后一次出狱是在2013年。原告张某这几年来一直出门打工,两个儿子由爷爷照顾生活,原告张某经常为他们提供经济费用。原、被告结婚初期没有房屋,与李某的父母住在一起。2008年因为拆迁,被告及她的父亲、两儿子和原告总共六个人(被告的母亲已去世)以40平方米/人的标准,一共得到三套房子,一个是90平方米,一个是60平方米。2013年,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作为理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请求判令儿子张三由他抚养。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要求两儿子都由其抚养,而两儿子也都表示愿意跟着父亲生活。一审法院以两儿子都已满十周岁而且都愿意随父亲一起生活为由,判决两儿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所以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不有利于保护两儿子的身心健康及其他权益,在综合了各方面因素后,法院在2014年2月作出判决,改判由张某抚养张三,李某抚养张四。
【分歧】
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怎样确定谁来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并且标准是什么。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应该由张某抚养张三,李某抚养张四。抚养人的确定是有条件的,其核心是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而且还要兼顾各个亲属的合法利益。
1、保护子女权益是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的优先条件,还要兼顾亲人的合理需求和权益平衡。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都确定了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这在确定直接抚养人纠纷中显的尤为重要。不过,对于父母来说,抚养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义务,也是权利。所以,确定直接抚养人还要兼顾亲属的合法权益和需求。1994年的《意见》中也体现了这种目的。但是,具体到个别案例,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存在《意见》规定中的两个特殊情形:一是两儿子经常与爷爷一起生活且他们的爷爷也愿意继续照顾他们;二是两儿子都愿意跟他们的父亲生活。但是单纯凭此不能以人信服。本案是不是存在《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不足以相信。
2、而且事实表明,两儿子都由被告直接抚养不能保证有利于她们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即促进他们全方面发展,本质就是全面地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保护法还进一步的规定了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引导两儿子身心全部、健康发展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被告多次犯罪且服刑时间很长,而且还有家庭暴力倾向,这必然在品行道德方面有很大的偏差,也不可能面给予两儿子正确引导与培养。
3、原告有直接抚养儿子的条件。
在物质生活支持和家人帮助方面,原告不如被告。但是,在品行、自食其力的愿望和能力、主动关心儿子成长等方面,原告都比被告有优势;最重要的是,这起案件中的两儿子都正在青春期发展的关键时期,许多男孩特殊的生理和心理问题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出现,这些问题往往难以向父亲启齿,而奶奶的帮助一般也不大,倒是母亲最能为她们提供直接的帮助。当衣食住行有了保证后,成长中的儿子更加需要心理与生理辅导,所以,原告直接抚养女儿有很大的优势。
4、两女儿的意思表示并不完全理性,与其愿望不一致,与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的最终目的也不一致。家庭纠纷的解决,更多地需要根据生活经验,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儿子是最佳的选择权衡各种因素和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个选择更有利于两女儿的身心健康与权益保护。#p#分页标题#e#
综上,在已有的情况下,由原告抚养张三、被告抚养张四,这种选择更加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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