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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淘宝”合同是不是有效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12-17浏览量:522

【案情】
    张某喜欢通过在淘宝上买东西。一天,一个商家将一台近万元的电视机送到张某家中,但张某说自己从来没有在网上买这个,后来发现是张某不在家的时候,他未成年的儿子在网上买的。以前张某在网上买东西时他的儿子在旁观看,所以记住了账号和密码,也懂了一些关于网上购物的知识,一次在用电脑上淘宝时发现了这款电视机适合用来玩游戏,就自己擅作主张买了电视。
    张某认为,自己没有想要买此电视机,而是自己的儿子买的,儿子因为未成年,所以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就拒绝接受这台电视机;而商家认为,下单的客户是张某自己的账号,而且是经过实名验证过的,在下订单时商家不能确认到底是谁下的订单,自己只能是照单发货,并且自己的货物本身没有任何瑕疵,张某有义务接货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因此成讼。
 
【分歧】
 
  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未成年人的“淘宝”合同是否有效?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网络购物中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仍应适用合同法。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局限性,导致了他们缺乏进行民事行为所要求具备的意识能力。案件中张某的儿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出的购买行为并未得到其监护人的事后追认,此时因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因存在瑕疵而应视为无效。
  
 
 网络购物中的双方只能通过虚拟的网络来交流,加大了判断对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难度。但是,网上购物只是改变了合同的订立、履行方式,并不触及民法、合同法中等根本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中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不具有缔约能力,订立合同后张某作为监护人并没有追认合同为有效,此合同也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该效力待定合同因未得到监护人的追认而无效。
 
    目前我国没有对这种现象进行明确的界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但是网络交易中有未成年人在隐瞒家长的情况下“钻了空子”的状况时有发生,一旦家长不认可交易,将会引起一系列的纠纷。因此,笔者还是呼吁商家和买家在进行买卖时多要多留个心眼,了解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情况后再做买卖,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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