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魏某和石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1996年3月登记结婚。1997年4月,魏某和石某共同生育一女魏某琳。婚后魏某和石某长期因生活琐事争吵,2016年3月石某带着其女魏某琳搬回娘家居住。自石某及魏某琳搬出魏某家后,魏某琳的一切费用均由石某承担,魏某未再支付任何费用。
2016年5月19日,魏某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魏某支付其应当承担的魏某琳未成年期间实际产生的抚养费30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抚养费追索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法院是否应该支持魏某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法院不应支持魏某琳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两类,即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和基于非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从请求权的性质分析,抚养费请求权属于身份权请求权,即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时,向加害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使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得到回复或保持的权利。身份权请求权由于与特定身份关系密不可分,且涉及社会习俗和伦理道德,故其应适用诉讼时效。
尽管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享有上述请求权的身份存在一定的期限,故上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非永久有效。例如,当事人的给付赡养费请求权,在赡养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形下,被赡养人方享有,当被赡养人死亡时,由于该请求权主体的消失,故该请求权也不存在。
当抚养法律关系存续之时,当事人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之时,其具有的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被抚养人处于被抚养时,即使拖欠的抚养费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但被抚养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被抚养人已不属于被抚养期间,如已满十八周岁以后,其再请求支付十八周岁以前的抚养费时,则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抚养权利主体仅为未成年,即当子女处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状态时,其才有具有被抚养人的身份。当子女已经成年或者独立具有生活来源时,其就失去了被抚养人的身份,且抚养费用此时也丧失应有功能,不具备保护利益的用途。因此给付抚养费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截止到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或其能够独立生活。
本案中,原告魏某琳已经成年,尽管其父魏某在其未成年期间未尽抚养义务,但由于魏某琳起诉时其已成年,已经失去了要求给付抚养费的被抚养人身份。因此魏某琳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保护。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如果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大量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至法院,从客观上讲也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抚养费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ysy/fyjdal/2214.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