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秦某(女)与被告魏某于201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1日生育一女,现随魏某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
魏某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于2016年4月11日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魏某的财产归魏某所有;女孩由魏某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庭审中,被告主张魏某患有乙肝,对子女成长不利,应由被告抚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患有乙肝的魏某能否抚养子女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魏某病情严重且具有较强传染性的情况下,不能剥夺魏某抚养子女的权利。理由如下:
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升学、就业、结婚及生育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限制。虽然乙型肝炎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对其传染性不能一概而论,即患者受到的不同感染程度,处于不同的病程阶段,不同的治疗及恢复程度均能影响到传染性的强弱程度。并不一定所有乙肝患者都有较强的传染性,其传染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病毒在体内复制的活跃程度。如今临床医学对于乙肝的免疫和治疗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通过积极的治疗和正确的预防,与患有乙肝的人共同生活,其身体健康并不一定受到威胁。
本案中,被告魏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魏某患乙肝的病情严重,且具有较强传染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本案中魏某的情形不属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剥夺其抚养子女的权利。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夫妻一方中的乙肝患者所患病情并不十分严重,且不具有较强传染性时,法院不能剥夺其抚养孩子的权利。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ysy/fyjdal/2267.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