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媒人介绍,原告和被告范静(化名)于2008年8月订婚,经媒人的手原告方送到二被告家订婚彩礼6000元、买衣服钱1000元,原告还给被告范静见面礼1000元、回帖礼200元,原告的父母给被告范静见面礼600元。后原被告双方因协商结婚一事意见发生案件焦点,产生予盾。现原告要求退还彩礼,被告拒绝退还。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是否得到支持
【评析】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原告张达(化名)与被告范静按照习俗订立的婚约关系,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给付被告范静订婚彩礼、见面礼等共计8800元是以与被告范静结婚为目的,现原告和被告范静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收取原告给付的订婚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当地习俗及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订婚彩礼的诉讼请求应酌情支持6000元。 被告范民(化名)以订婚时约定男方提出退婚,彩礼不予退还为由进行抗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因被告范民系被告范静之父,其收取彩礼的行为属代理行为,被告范民不应承担退还彩礼的责任,应由与原告订立婚约关系的相对方范静来承担退还彩礼的责任。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订婚彩礼款6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范民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总结】
代理行为的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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