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是被告的婚生子,系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医院诊断为脑积水引起重体病变,腺垂体功能障碍,智力低下,为侏儒症,一直随其母亲高华(化名)生活。被告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现是退休工人。2003年原告诉至本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经本院调解由被告石中(化名)从2003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石新(化名)抚养费100元。2008年11月份又经XX乡派出所调解,由被告自2008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及其母亲扶养费每月共计230元,现由于物价提高,被告所给的抚养费不足以原告维持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纠纷。
【案件焦点】
1、原被告现在正在履行2008年11月份在XX派出所的协议书,原告提起本诉讼是否属于无理要求;
2、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300元。
【评析】
上海赡养律师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石新系残疾人,自幼不能够独立生活,现虽已经成年,但是仍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因此作为原告父亲,被告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被告工资收入的提高,调解协议约定的被告支付原告及其母亲共230元扶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需求,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每月300元抚养费明显超出被告现在的工资水平,结合本案被告的工资收入,抚养费适当增加到每月200元。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中自2009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石新抚养费200元整。
二、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石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通过法律手段,抚养费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物价上涨,扶养人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有所调整的。本案中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在被告工资上涨的有能力负担更多的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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