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婚后生有2男3女,均已成年,有一残疾儿子,原告患脑梗塞致偏瘫,丧失劳动能力。被告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现是退休工人。2003年原告诉至本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经本院调解由被告石中(化名)从2003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高华(化名)扶养费100元。2008年11月份又经XX派出所调解,由被告自2008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给高华及其残疾儿子扶养费每月共计230元。现由于物价提高,被告所给的扶养费不足以原告维持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纠纷。
【案件焦点】
1、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扶养费每月400元;
2、是否应支付原告医疗费。
【评析】
上海赡养律师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高华现患脑梗塞致偏瘫,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够独立生活,且无收入来源,被告石中对原告有扶养的义务。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被告工资收入的提高,调解协议约定的由被告支付原告高华及其残疾儿子共230元扶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需求,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扶养费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每月400元扶养费明显超出被告现在的工资水平,结合本案被告的工资收入,扶养费适当增加到每月200元。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中自2009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高华扶养费200元整。
二、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高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石中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总结】
夫妻生活的美好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基础,即使离婚之后,出于多年的夫妻感情也可以在另一方生活艰难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样根据实际情况,对抚养费可以由于物价上涨,扶养人生活水平提高而有所调整的。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ysy/fyjdal/2276.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