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3月某日,祝某驾驶客车,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庞某发生碰撞,造成庞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祝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庞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庞某与妻万某系再婚。2005年10月法院判决万某与前夫离婚,其子小邱,万某离婚时小邱3岁,由万某抚养,并由万某承担小邱的生活和教育等费用。2007年5月万某与庞某登记结婚,婚后小邱随万某、庞某共同生活。
庞某死亡后,万某、小邱为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某赔偿各类损失,其中包括祝某赔偿小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分析】
本案中,要确定祝某是否需赔偿小邱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首先要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权利主体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扶养人的范畴,应以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为前提,而不是与受害人存在事实扶养关系。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而非真正的血缘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最后,判决侵权人给付继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继子女有可能获得非法利益。
庞某是基于其与宋某的夫妻关系才抚养小邱,并非法律的强制规定其有抚养小邱的义务,小邱并非庞某的法定被抚养人。因此,祝某不应当赔偿小邱被抚养人生活费。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对象仅限于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不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据此,驳回了小邱要求祝某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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