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唐某(女)与曹某(男)经他人介绍恋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生育一儿子。2012年曹某与唐某因夫妻感情不合而离婚,离婚后儿子随母亲唐某共同生活。2012年9月的一天,儿子和邻居家的小朋友陈某在一起玩,在玩耍中不慎将陈某的眼睛打伤,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陈某的父母找到唐某要求赔偿,而唐某因生病无法全部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能力,那么,曹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曹某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作为父亲,曹某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ysy/fyjdal/671.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