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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应否包括教育费?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2-26浏览量:416

 【案例】
 
  陆荣与周龙原系夫妻,周敏系二人婚生女,现满14周岁。2006年3月9日,陆荣与周龙经滁州中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周敏随陆荣生活,周龙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至周敏独立生活时止。陆荣与周龙离婚后,各自组建了家庭。目前,陆荣现任丈夫与前妻的儿子在淮南理工大学读大二;周龙婚后生育一子,已满2周岁。2011年10月,周敏初中毕业,考入滁州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制五年,每年学费4800元。因抚养费问题,周敏与父亲周龙发生纠纷,周敏诉至法院,要求周龙将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月。
 
  庭审中,周敏埋怨父亲不尽抚养义务,其在校的生活费很高,学费每年4800元,母亲难以维持,其找父亲周龙增加抚养费,父亲以种种理由拒绝。面对女儿的抱怨,周龙大道苦水,其离婚后又重新组建了家庭,上有父母、下有幼子需要养活;人生的出路很多,读书只是一种谋生手段,并不是唯一的办法,自学也可以成才;其目前生活困难,同意在能力范围内适当增加抚养费。
 
  【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关于周健的生活费,陆荣和周龙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周敏虽为农村居民,但在城市上学;同时考虑到周龙的经济能力;并参照2010年安徽省人均消费支出,本院酌定周敏的生活费标准为700元/月,周龙支付二分之一,即350元/月。关于周敏的教育费,父母应负担其高中以下的学习费用;周敏虽就读滁州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但其未经过高中三年学习,故本院参照本地普通高中的学习费用,酌定周敏的教育费标准为200元/月,周龙支付二分之一,即100元/月。陆荣未经周龙同意,擅自决定周敏就读滁州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应自行负担该校高于普通高中的学费。据此,法院判决周龙每月支付周敏抚养费450元,自2012年3月开始至周敏18周岁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
 
  【评析】
 
  处理好本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好几个法律规定:
 
  第一,子女可在一定情形下,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第二,子女抚养费应当包括教育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教育法》规定的为人父母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父母就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
 
  第三,父母应负担的子女教育费仅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一般费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子女上大专及本科院校的费用很高,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法律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专及本科院校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即便是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费用。如果一方擅自让子女上学费昂贵的一些“贵族学校”、重点学校等,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昂贵的学费或所谓的“择校费”等,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这些费用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不支付高中以上学历的费用和其它非一般的教育费不是绝对的,关键是要看父母的态度,只要父母愿意支付,法律将不作干涉。#p#分页标题#e#
 
  第四,子女抚养费一般给付至18周岁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此规定与法定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相对应。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只要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应该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去自立于社会,父母不再对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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