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进行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处理还有几点应当注意的方面:1、对于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2、适用第10条2、3项的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3、对于彩礼给付、接受的主体,应当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4、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当生活困难,也就是给付后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简单的生活水平下降;5、彩礼的返还诉讼时效为2年;6、适用时要有严格的尺度,对于不属于彩礼问题的争议,不得适用解释的规定。
在彩礼返还问题上,还应当考虑:1、解除婚约在双方合意下解除,除有相反的约定外,应当认定彩礼赠与所附的条件成就;2、一方当事人有精神疾病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也应当返还彩礼;3、对于礼金应当考虑金额的大小,和当事人对于返还的过错承担;4、如结婚后要求返还的,对于结婚实际较长的(一年以上),彩礼已经转化为嫁妆货双方已经共同使用的,一般不支持男方要求返还的请求,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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