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亲子鉴定问题方面应当根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等原则来综合判定。
具体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如果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不论是否婚前受孕,只要出生时,父母之间任然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时,子女则推定为婚生子女。如父母一方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鉴定;如子女年龄偏小不能表达其意愿时,应当征得父母中另一方的同意。
2. 如果子女是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从子女出生日期回溯第18日起算至第302日止),则不论子女出生时父母婚姻关系是否消灭,均不影响其亲子关系的成立。如父母一方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应当在双方自愿的继承上进行鉴定;如子女年龄偏小不能表达意愿时,应当征得父母中另一方的同意。
3. 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且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而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否认亲子关系,又拒绝亲子鉴定的,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4.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征得非婚生子女本人的同意,如非婚生子女龄偏小不能表达意愿时,应当征得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法定代理人)父母中一方或者双方的同意。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flpx/161.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