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是指利用遗传医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的一种专业技术。
在处理亲子鉴定程序方面的原则是:
1. 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可予支持。
2. 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额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
3. 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把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定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是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1)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者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2)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3)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4)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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