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7-23浏览量:492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      参照《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      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政策意见》第18条的规定酌情返还。

        4.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的,应予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6.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以外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flpx/165.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