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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常常吵架,有矛盾,能离婚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20-10-02浏览量:670
【案件】李某某与肖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5日生育女儿李某某。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加深,李某某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肖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两人性格一直不合,总是争吵不休。2007年11月份,肖某某在生育女儿李某某后从家中出走,至今未给家中来过一次电话。我认为已无法和肖某某继续生活下去,请求法院解除两人婚姻关系;女儿李某某归我抚养。
被告肖某某辩称:李某某所称并非事实,我是被他和他家人赶出来的。我和他之间的一些争吵是因为我劝说他戒烟、戒酒。我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李某某、肖某某双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分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了解,互相关心体贴,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要求和肖某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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