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5年5月在XX县城一家信息公司相识,2005年6月22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被告婚前未充分了解,双方常为小事吵架;2005年10月1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从此以后,双方分居生活一直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另查明,原告有一台彩电、三组高柜、两套桌椅、一张席梦思床等嫁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2日便草率结了婚。由于婚前互相不了解,婚姻基础差,所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性格怪癖,出口骂人,动手打人,夫妻无共同语言,时常相骂打架,无法共同生活。2005年10月1日,因夫妻吵架分开,至今已分居三年多,夫妻无任何往来,被告也下落不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嫁妆由原告带回。
被告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无音信,故未答辩。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原告的嫁妆可否带回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相识后不久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登记结婚,属草率结婚;婚后因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并导致双方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只要双方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以家庭为重,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可以去法院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是否应该离婚。原则上,感情有和好可能,或者分居时间未超过,法院不应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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