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考虑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
【案情介绍】
岳某和陈某是夫妻关系。2012年3月原告莫某起诉岳某和陈某称:被告陈某曾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由陈某签字的借条一张。两年后,原告向被告陈某催要借款,被告陈某以各种理由躲避偿还借款,杳无音讯。为此要求陈某归还借款8万元,而岳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作为陈某的妻子岳某应当对陈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返还的责任。
庭审中,莫某提供了陈某出具的借条以证明借贷关系;提供了户口证明以证明陈某与岳某为夫妻。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个被告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关系?本案二被告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认为,只应由陈某一人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首先,原告未提交二被告是夫妻的有效结婚证明及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仅凭户口证明是无法认定二被告有夫妻身份关系的;
其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要见:(1)、夫妻有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到了债务带来的利益。
本案借条上客观上只有被告陈某一人的签字,原告莫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陈某与岳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未能证明陈某与岳某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因此本案的借条无法认定该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故只应由陈某一人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债务为是陈某的个人债务,故应由陈某一人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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