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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鉴定报告可否推定亲子关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4浏览量:515

【案情】
 
    邵某系重庆开县人,2003年开始与其夫梁某一起到本市打工,打工过程中邵某结识了本市某公司董事长吕某,并开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07年邵某及梁某均进入吕某公司,邵某一家人居住在公司宿舍内,期间邵某与吕某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2010年6月1日,邵某生下一女梁某某。
 
    邵某与吕某关系闹僵后,邵某趁机揪下丈夫梁某的头发,在与吕某发生关系后留存了精斑样本,并带着女儿梁某某到镇医院采集了两份血样,分别于2013年3月22日和2013年6月24日偷偷将两组样本邮寄至南京某基因工吕有限公司,该公司对两组样本进行了亲子鉴定,一份DNA鉴定结论为梁某不是梁某某的生物学父亲,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份鉴定结论则是吕某与梁某某存在亲子关系上述检材均由邵学琼单方提供,提取检材时梁某与被告吕某均不知情。故梁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吕某给付抚养费。
 
 
【评析】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其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给予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之主张成立。本案中,吕某未提供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本案争议之焦点在于,邵某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必要”的吕度,足以推定其主张成立。
 
    本案中,邵某与梁某系合法夫妻关系,梁某某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随邵某梁某生活,而且梁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母分别为梁某和邵某,另外,吕某矢口否认梁某某为其所生,认为邵某栽赃陷害,故推定梁某某与吕某存在亲子关系需慎之又慎,对原告的举证责任需更加严格。
 
    如果当事人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并非与配偶所生而是与第三人所生,进而主张子女与第三人存在亲子关系,法律规定中的“必要证据”需满足以下要件:1、与配偶无可能受孕而生育子女,或者有直接证据证明子女并非与其配偶所生;2、与第三人存在性关系并且有可能受孕并生育子女,或者有直接证据证明子女是第三人所生。处理该类案件时,承办法官承担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及诉讼风险,被告常回避问题,对原告提供之各项证据需严格审查,必要时须依职权进行调查,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同时,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之合法权益。近年来,非婚生子女之抚养问题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以本院磨头法庭为例,磨头法庭下辖3个镇区,2013年以来,本庭共受理各类抚养费纠纷40件,其中涉及非婚生子女的为19件,涉及需亲子鉴定的2件,这些案件的大量出现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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