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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抵押金保障婚姻 给付容易取时难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8浏览量:314

【案情】
    原告赵某于2014年7月将被告陈某告上法庭,原告之子因身体残疾三十岁仍未娶妻,经亲朋好友介绍了邻县智力有缺陷的被告陈某之女。两家希望结此亲事,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商定原告支付结婚“押金”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保障赵某之子娶陈某之女,待二人生育后将押金一次性返还,不久双方家庭举行了婚宴,原告将押金支付给被告方,婚后因被告之女智力问题,虽与其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却拒绝与其履行婚姻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押金,遭到被告陈某拒绝。
 
【评析】
    经法院审理,原告方与被告方协商以支付押金的形式来保证双方子女婚姻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主原则,不具有保证效力,因此原告请求返还押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鉴于原告被告之子女共同生活两个多月,且双方在缔结子女婚姻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酌情返还部分押金,经法院私下调解,由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押金8000元。
 
    该案中,双方父母以包办形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并用金钱来作为担保,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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